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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烟征收消费税

时间:2024-09-19 08:59:04 阅读量:228

2022 年 10 月 25 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,相关规定如下:


1. 税目和征税对象


  • ○ 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

  • ○ 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,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。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;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。


2. 纳税人
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具体包括:


  • ○ 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,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(以下称持有商标)的企业。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。

  • ○ 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。

  • ○  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,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。


3. 适用税率


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 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 11%。


4. 计税价格


  • ○  纳税人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,按照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

  • ○ 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,按照经销商(代理商)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

  • ○  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
  • ○ 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,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;未分开核算的,一并缴纳消费税。


5. 进、出口政策